人壽保險有個弔詭,就是死後才能拿到錢,其實想一想,一點都不保險。
保的是別人的險。
有一本講法律與經濟學的關係的書提到一個顛覆性的概念。
對某些人來說,比如無親無故,死後金錢對之已無任何意義,那麼,假設那種人非自然死亡,有人或機構或國家要給予賠償,那筆賠償並沒有意義,對當事人沒有任何幫助。
於是有個很聰明的方法將那筆賠償公提前到當事人的生前。
那些無親無故的人可以向保險公司出售他們非自然死亡的請求賠償權利,只要他們死亡,保險公司就可以向需付賠償金的第三方請求賠償。
也就是賣保險給保險公司。
而保險公司平時則付給那些「賣保險」的人一筆「保險金」,至於金額怎麼算,沒有寫,我想可以用「賣保險人」居住地的非自然死亡率與平均賠償金額去算。
保險公司儘可用最保險的低價去買,反正對那些無親無故的人來說沒差,不賣白不賣,有賣有賺,重點是,生前就能用得到,而非死後拿去蓋墳墓。 (當然,如果選擇捐給社會是最好啦!
這個概念是在講侵權賠償的章節提到的,說的是殺人者賠錢給無親無故的人沒有意義,但法律總不能不保障那些無親無故的人,不然他們的生命安全會承受比一般人更大的風險。
所以套用上述觀念,可不可以讓那些無親無故人讓渡請求賠償權利給政府,萬一他們非自然死亡,政府就可以向第三方請求賠償金。( 若該負賠償責任的是政府,那就..... 不用賠了
然後,政府定時付保險金給那些無親無故的人。
這實在是個很不錯的概念,對任一方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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